律師常瑋平沒有想到,在7月21日這一天,自己會突然成為一樁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據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外宣辦稱,7月17日18時許,焦作市中站區發生一起襲警案件,中站派出所民警王軍乾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突然襲擊,不幸犧牲。
  被指襲警的,系該區許有臣、張小玉夫婦。通報稱,二人因在北京擾亂公共秩序,被當地警方訓誡後,於7月17日由中站區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帶回原籍。當日18時許,王軍乾在勸兩人下車接受調查詢問時,許有臣突然持刀襲擊了王軍乾。
  中國青年報記者瞭解到,這對夫婦是當地的“老上訪戶”,常瑋平與其相識於2014年3月初。當時,張小玉不服警方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陝西立剛律師事務所律師常瑋平接受了張家委托。
  但在7月24日下午,在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訊問後,常瑋平不再繼續擔任張家的辯護律師。
  從律師變成“證人”再變成“犯罪嫌疑人”
  從律師變成“證人”再變成“犯罪嫌疑人”的蹊蹺事,發生在7月21日。常瑋平稱,當天上午11時,他來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遞交委托手續,並要求瞭解案情。
  “11時50分,袁姓警官等人接待了我。在核查完法定手續之外,又要求核實本人身份證以確定身份,我因未攜帶相約下午3點再來。”在7月23日8時29分發佈的《焦作中站公安分局違法限制常瑋平律師人身自由侵害執業權利經過》(以下簡稱“經過”)一文中,常瑋平這樣描述。
  15時30分,常瑋平再次進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的時候,他由律師變成了證人。按照常瑋平的說法,當時他正準備遞交委托手續,警方向他下達了《詢問通知書》。《通知書》稱:“我局正在辦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區許有臣故意殺人案,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據刑訴法122條之規定,進行詢問”。
  常瑋平稱,警方要求他提供對張小玉的證人證言。
  “我說我是她的律師,這和我的職業操守相衝突,我不能提供。”常瑋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向警方表示,自己作為辯護人,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與公民作證義務相衝突,申請聘請律師咨詢並要求重新安排時間地點進行詢問。
  在徵詢律師朋友的意見之後,他明確告知警方不能以辯護人身份提供對當事人的任何證言,也拒絕以證人身份製作詢問筆錄。
  當天下午,河南律師張錦宏聽說此事後趕來為常瑋平提供法律幫助。
  “我告訴常瑋平我到門口了,他就出來了。警方說他們在詢問,事兒沒說完,要求常律師跟他回去,強行將我們分開。”張錦宏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描述,他只見了常瑋平一面。
  “我主要的觀點就是,不能強制一個正在履行職責的律師作證。如果認為他和這個案件有關,可能出現利益衝突,可以向其單位發函,解除他的辯護,解除以後按法律程序來做。”張錦宏說。
  但警方沒有被律師說服。常瑋平稱,警方堅持公民作證義務優先,並要求其提供手機中自動存儲的他與張小玉的通話錄音,“就為這個事,從下午3點鐘一直拉扯到晚上10點多”。
  “警察一看沒有說服我,就當著我的面說:‘開傳喚證,變更!’”張錦宏回憶。
  22時40分,令常瑋平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現了。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向他出示傳喚證,這張傳喚證上清楚地載明:“茲傳喚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常瑋平……於2014年7月21日22時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接受訊問。”
  明明是為當事人的故意殺人案作辯護,自己卻反而“涉嫌殺人案”。常瑋平稱,7月22日1時許至4時35分,警方對他進行訊問,內容主要圍繞他與張小玉的3次通話錄音。
  “該3段錄音,除第一段時間稍長是張小玉用普通話向本人陳述了她從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時處境外,第二、第三段時間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話在向他人喊話,我聽不懂河南話,而且背景嘈雜,我當時感覺她身處危境,但不知詳情,只是提醒她註意安全並保持剋制,並無任何違法違規之處。”常瑋平在《經過》一文中描述。
  常瑋平在文中稱,無論是今年3月代理的行政訴訟案,還是近日辯護的刑事案件,接到當事人張小玉的咨詢電話非常正常,其內容依法應予保密。
  常瑋平稱,天亮之後,7月22日10時40分,警方提取了手機中的全部音視頻資料後,才口頭向其宣佈解除傳喚。13時許,警方歸還了他被扣押的物品。
  更糟糕的事情發生了,常瑋平說,警方提出,他的身份已經被確定為證人,不宜繼續擔任張小玉辯護人,並已就此事向其所在律所交涉。
  警方做法備受質疑
  此事迅速在互聯網上發酵,成為備受關註的公共事件。警方要求律師作證的舉動,被指違法。
  中國青年報記者註意到,《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均有相關條文,確定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以及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律師法》第38條也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剛認為,張小玉夫婦已經被羈押,並不構成上述條件,警方要求律師告知其過去的事情,這是違法的。
  “這嚴重違反了《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律師的職業倫理、對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信賴利益,是顛覆性的。”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甫律師說。
  “如果把它放大或者普遍化,那就不存在刑事辯護律師了,任何一個刑事辯護律師都可以讓你去作證,都可以讓你成為一個警方眼中的犯罪嫌疑人,當事人的權利如何保障呢?他的律師如何去工作呢?”王甫擔憂,如果警方隨時可以讓律師作為證人,這對刑事辯護制度的影響是毀滅性的。
  從“證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轉變”,也引起了學界的爭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聘教授陳永生認為,如果常瑋平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樣做是合理的。但是,目前為止,警方沒有證據證明律師存在犯罪嫌疑,這時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傳喚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即便上訪的人殺了警察,但這和律師沒什麼關係,這是警方典型的濫用職權。”他說。
  武漢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專家秦前紅則認為,目前互聯網上僅有常瑋平一方的說法,公安機關基於自身掌握的情況,如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常瑋平掌握有關犯罪事實卻不予協助,甚至懷疑其與嫌疑人有相互串供、包庇的情況,在傳喚的手續履行到位的情況下,是可以傳喚的。
  一些律師、學者還認為,焦作警方應該對此案迴避。
  陳建剛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0條對於“迴避”有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其中一條,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陳建剛認為,作為受害人的同事,當地警方應考慮迴避。
  陳永生也認為,此案不宜由死亡警察所在單位或當地甚至上級公安機關偵辦,而應交由其他地區的公安機關辦案。
  令常瑋平意外的是,7月21日上午,遇害民警王軍乾遺體的告別儀式在焦作市殯儀館舉行,遺體於當天清晨被火化。此前,他曾呼籲警方“爐下留人”,理由是“王軍乾的遺體火化,他是否有致死的其他病因無法查明”,他認為,這個合理懷疑不能排除。
  警方對“律師成犯罪嫌疑人”一事未予回應
  辯護律師為什麼成了所辯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尚未披露的案情還是警方濫用職權?7月23日,記者致電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長陳鳳蘭,她表示對此事不知情,隨後掛掉電話。
  截至記者發稿時為止,陳鳳蘭沒有回覆記者要求採訪的短信。
  記者多次致電焦作市公安局宣傳部門,均無人接聽。
  7月24日傍晚,“焦作公安局中站派出所綜合室官方微博”再次轉發了官方對此事的有關通報。
  在新華網註明時間為7月21日的《焦作市中站區許有臣、張小玉信訪問題情況》中,官方解釋了二人的上訪緣由及上訪情況。
  通報稱,許有臣原在焦作市公交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自1995年10月5日起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經焦作市公交總公司查明並按規定將許有臣除名。
  2007年12月20日,許有臣到焦作市信訪局反映此事,要求恢復工作。次年9月25日,焦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決定,維持焦作市公交總公司的處理意見、原焦作市建設委員會的複查意見。這是該信訪事項的信訪終結意見。
  通報的第二個信訪問題,源於1990年代的一起糾紛。通報稱,1992年,張小玉之父張志安與王封鄉東王封村委會簽訂了一份煤礦承包合同,1993年,有關部門認為該礦生產安全不符合操作規程,責令封井停產整改並罰款4000元。張志安拒絕整改、罰款。
  最終,村委會代交了罰款、代為整改,後決定終止合同。張志安將村委會告上法庭。此後,關於此間的經營權、補償問題,爭議了較長時間。
  由於事件當事人許有臣、張小玉被限制自由,記者無法聯繫其核實上述細節。
  處於事件輿論中心的常瑋平表示,他不認同警方將他確定為證人,他將依法維權。
  7月24日,常瑋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已不再擔任張小玉的辯護人。原因是,焦作中站區警方目前還是辦案單位,為避免維權行動中影響當事人的利益,經過家屬同意,他決定暫時解除辯護,讓其他律師及時介入。
  “在我不得不暫停辯護工作之後,律師同仁相繼趕來,令人鼓舞。希望@平安焦作、@平安中站依法辦案,讓此案經得起時間、良心和公眾的檢驗。”在7月24日上午10時48分發佈的微博中,他這樣寫道。
  對於事件進展及警方回應,本報將繼續關註。
  本報北京7月24日電  (原標題:辯護律師為何突成故意殺人案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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